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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52章 收网了 2/2

谁敢再做三道四?

这可是抄家灭族的大罪!

景清也说道:“可惜的是并没有人引以为戒,反而宋朝君王争相效法,引以为傲,却不知这件事的危害,

沉迷美色,终究是行不得的,也难怪南北二宋,相继而亡,落于外族之手,致使天下生灵涂炭……”

暴昭点点头,感慨的说道:“贪恋美色,实乃亡国之道,两宋之亡,就是血淋淋的教训,所以微臣觉得,

不论是宫中,还是达官显贵,亦或是普通人家,都应该以此为戒,方才能使国家兴旺,家中和睦……”

朱允熥转向杨靖,问道:“杨部堂是如何觉得?”

杨靖被点名,不知道逃不过,而且也不能逃,否则安的什么心,就很可疑了……

于是行礼说道:“曾以为几位大人说的极是,缠足既然创于李后主,足可见此乃荒淫之事,是有悖人伦之举……”

几位朝臣,也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,不管是被逼无奈,还是真是这么觉得,都不重要。

就这样,在众人的议论中,就达成了共识。

练子宁说道:“殿下,既然如此,天下臣民就更应该受此警戒,臣以为这件事应当写入大明律,严禁任何人等缠足,避免破坏风气,引人淫念!”

朱允熥站起来点点头,含笑看向大理寺卿。

周志清知道该自己出场了,不能点名,行礼说道:“殿下,臣觉得此言甚是,百姓中间的风气,尤为重要,

怎可不加以引导约束呢,况且大明律中对于女子的妆容仪态,都有律例,也应当加上这个条款。”

刑部尚书杨靖道:“臣附议!”

朱允熥端起茶杯喝了一口,道:“既然如此,那就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商讨之后,添上去吧。”

“是,臣等遵命!”

众人很识趣的没有提起大明律中规定缠足的事。

在明朝《大明律》中,私奔却是重罪,朱元璋在位时的洪武十六年颁布的《衮冕制度》,

其中说道:“命妇复杂繁盛冠饰和缠足”,使女人行动不便,奔跑不能,当然也就私奔不得。

不过这里所说的乃是“命妇”,指受有封号的妇女,命妇享有各种仪节上的待遇,一般多指官员的母、妻而言俗称为“诰命夫人”。

对于普通女子,却没有这个说法。

加上之前殿下就修订过律法,这次再做补充修订,更算不了什么大事。

清军入关时,也曾几次下令汉族妇女不得缠足,比如崇德三年,就曾经下旨“有效他国缠足者,重治其罪”,这里的他国指的就是明朝。

顺治元年,孝庄皇后也下旨“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”,这还不够,顺治二年有下旨“以后人民所生女子禁缠足”。

顺治十七年,为此事特下诏书,有抗旨缠足者,其父若夫者杖八十,流三千里。

康熙三年又发布禁止缠足的法令,规定:违者严处,其父有官职者交吏兵二部处置,系平民则交刑部责打四十大板,并处“流徙十年”;家长有失察者,枷号一月,责四十板,官员失察,也要交给吏部等部门处理。”

所以禁止缠足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,没道理鞑子能做,朱允熥却做不得吧。

而清朝最后之所以不了了之,原因之一是外族统治,汉人并不认可,想要守护“传统”。

不过最大的原因,还是因为缠足之风在明朝达到了顶峰,这一习俗已经深入人心,难以更改了。

铁铉提议说道:“殿下,臣觉得还应该把缠足的来历,告知天下臣民百姓,以启发民智,免得受人迷惑,止住缠足之风,

同时将大明律中对这件事的规定,附带告知,也让百姓能够引以为戒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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